宋溪 插图 H185
因一时贪念,小偷在超市偷了两盒避孕套,结果被抓;也因贪念,超市保安遂与小偷做起了“交易”,让小偷交4000元“私了”,结果涉嫌敲诈。记者昨日获悉,海淀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,对韩某、张某等超市保安提起了公诉。
案情:保安敲诈小偷被公诉
去年7月12日20时许,管某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,看到促销标价为31.9元、买一送一、捆绑在一起的两盒避孕套。因一时贪心,想图个小便宜,便趁人不注意,偷偷将避孕套放进自己的挎包里。他以为神不知鬼不觉,却不料被超市内的便衣保安张某等人发现。管某带着未结账的物品刚走出收银台,就被张某等人拦下,并带到超市保安部办公室,交给了当天值班的保安助理韩某。
“我偷的是买一送一的两盒捆绑的避孕套,总价31.9元,却被要去4000元,相当于100多倍罚款!当时保安还吓唬把我送公安局拘留十天半个月。”管某走出超市,越想越觉得冤,感觉被敲诈了,于是报了警。
之后,民警将韩某、张某等嫌疑人抓获归案。据嫌疑人称,拿到钱后,他们还没来得及分就被抓了,而没分的另一个原因是“也怕出事”。
定罪:偶偷避孕套不构成罪
那么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究竟什么样的盗窃行为、盗窃数额达到多少,就可以被判刑、要承担刑事责任呢?就此,记者采访了海淀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白晓晨。
他说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64条中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也就是说,如果“数额较大”或者“多次盗窃”,即可入刑。
那么,“数额较大”和“多次盗窃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?白检察官说,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中,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,即: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该条中还同时规定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。
而目前北京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是多少?据介绍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、不足2万的,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。“也就是说,除了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4种情形以外的盗窃公私财物,需要达到‘数额较大’即2000元的标准,才能构成盗窃罪,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白检察官说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条规定,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,也应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由此,一年之内在超市偷窃3次以上的,哪怕每次偷的只是价值几毛钱的东西,也应算是多次盗窃,可能构成盗窃罪。不过,刑事诉讼法第15条还规定,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、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检察官认为,在司法实践中,具体是否构成犯罪,还要结合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来认定。
而对于“一次临时起意”的管某来说,偷窃31.9元显然还构不成盗窃罪。
处理:超市处理偷窃分情况
超市保安吓唬管某,如果不私了,就要把他送公安局拘留十天半个月。管某偷了标价31.9元的商品,按照相关规定,究竟是该破财私了,还是应该被拘留,甚至要负刑事责任?
声称对此事不知情的该超市保安队长说,超市从来没说要罚款。如果偷窃物品的数额比较小,一般来说超市会让偷窃者购买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而盗窃数额比较大的话,就要移交属地派出所处理了。管某偷了31.9元的商品,按照该超市的规定,应该让他把所偷商品买下来,并批评教育一下,不用移交派出所。
记者了解到,对于小偷小摸行为,各商场、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进行处理,办法各自不同,对于盗窃数额大小的界定也不一样。
解答:敲诈4000元已可入刑
该超市保安以报警等相要挟,向管某要走了4000元,是否涉罪?
白检察官认为:该超市保安涉嫌“敲诈勒索罪”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74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第274条中有一个标准,即:“敲诈勒索公私财物‘数额较大’,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;‘数额巨大’,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。”同时规定: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在上述数额幅度内,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‘数额较大’、‘数额巨大’的具体数额标准”。
而根据北京的标准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、不足3万元的,认定为敲诈勒索“数额较大”。据此,白检察官认为:“超市保安敲诈勒索4000元,已过起刑点,属于‘数额较大’,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,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警示:一起案件三方问题
就此案,检察官白晓晨认为,一方面,应对像管某这样的超市盗窃行为予以谴责;也正因其做了亏心事,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,因此理应受到批评和教育。不过,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管某拿起了法律武器。另一方面,像韩某、张某等商场、超市的保安人员,虽有权利和义务发现超市内的盗窃行为,却无权做越权和违规违法的事,否则必将自食恶果。
而对于超市管理者来说,亦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普法教育,严格超市内部的管理制度,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(北京晚报记者 林靖)